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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局、市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医院: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一步加强新、改、扩建传染病医院污水治理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传染病医院选址要求
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以居住、文化教育、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环境敏感区域。
二、环评分类管理要求
原则上,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应编制及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新建、扩建床位500张以下的(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应编制及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新建、扩建床位20张以下的,自行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防控工作,在符合选址要求的情况下,建设临时性传染病隔离区,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属应急临时设施、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承诺分析且事后将恢复原貌等情况说明,可免相关环评手续;建设性建筑,可先自行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先行建设,相关环评手续按环评分类管理要求可以随后补办。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传染病医院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要点
1.建设临时性传染病隔离区,污水处理站位置宜设在隔离区北风的下风向;必须配套消毒工艺,化粪池亦须设消毒工艺;应设置应急事故池,应急事故池容积不小于日排放量的100%;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污水处理后水污染物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含量不得检出。
2.建设性建筑,污水处理工程应符合《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2004)和《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建设性设施要点如下:
(1)污水处理站的位置宜设在隔离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且应有便利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便于污水排放和污泥贮运。污水处理站与病房、居民区等建筑物之间应设绿化防护带或隔离带。
2)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应分开。传染病房污水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传染病房污水应在预消毒后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二级处理+深度处理+消毒工艺。消毒方法有液氯消毒、二氧化氯消毒、次氯酸钠消毒、臭氧消毒和紫外线消毒。
(3)应设置应急事故池,应急事故池容积不小于日排放量的100%。
(4)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站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求用品。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市辖区内医疗机构(含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中的指标较严者。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严于以上排放标准的,须按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执行。污水处理后水污染物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含量不得检出
(6)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7)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8)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该设置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
五、含致病性微生物废气管理要点
(一)应该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项目通风系统排风前应先经过过滤装置过滤,并采用紫外灯消毒后再排放。
(二)应采用过滤、消毒的方式,从源头切断病原微生物气溶胶的排放。隔离区环境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六、其他基本要求
(一)由医院设立环保机构,专职环保人员1-2名,按照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要求,开展环境管理工作。
(二)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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