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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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行业资讯: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归口,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西热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境集团再生能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华电青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制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协同处置污泥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厂SCR脱硝催化剂运行管理及循环利用技术规范》两项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
《生活垃圾焚烧炉协同处置污泥技术规范》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2418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规程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协同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总体要求、污泥干化、污泥掺烧、运行监管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炉协同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规划、设计及运行管理。协同处置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性质相近的工业污泥(性质为一般固废)可参照执行。
污泥处理处置安全运行与监管:
1.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应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保证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应制定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
3.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污泥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属工具制品等其它异物混入污泥,使产生的污泥泥质符合 GB 24188 的要求,并由污泥处置单位指导污泥产生单位设置统一规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5.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二次利用或随意倾倒抛洒。
6.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 5 年。
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并定期将记录的联单结果上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
8.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性质、污泥量、排放废水、烟气、炉渣、飞灰等进行监测。污泥综合利用单位还需对污泥衍生产品的性质和数量进行监测和记录。
《生活垃圾焚烧厂SCR脱硝催化剂运行管理及循环利用技术规范》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31584 平板式烟气脱硝催化剂;GB/T 31587 蜂窝式烟气脱硝催化剂;GB/T 35209 烟气脱硝催化剂再生技术规范;GB/T 38219 烟气脱硝催化剂检测技术规范;DL/T 1286 火电厂烟气脱硝催化剂检测技术规范等规程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 SCR 脱硝催化剂的总体要求、运行要求、寿命管理要求、再生要求、回收利用与废弃处置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 SCR 脱硝催化剂的运行管理、再生、回收利用及废弃处置。
总体要求:
1.SCR 脱硝应根据实际烟气特征、飞灰特性和排放要求综合确定催化剂类型、体积用量。
2.催化剂选型应遵循高活性、低 SO2/SO3转化率、低阻力及运行可靠的原则,大程度适应燃料类型和运行条件变化。
3.SCR 脱硝反应器氨逃逸浓度宜小于5mg/m3,SO2/SO3转化率宜小于1.5%。
4.SCR 脱硝催化剂应定期进行物理再生,必要时进行化学再生,对无法再生的催化剂实施处置利用。
5.承接失活催化剂化学再生和处置利用的单位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回收利用与废弃处置:
1.报废催化剂应交由有危废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包括回收利用和填埋。
2.报废催化剂的处置应满足以下要求:a) 报废催化剂的包装、贮存应符合 GB/T 35209 的要求,运输应满足防雨、防渗及防遗撒等要求;b) 报废催化剂可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通过提取钒、钛、钨或钼等物质进行废物资源化回收利用,钒、钨/钼、钛的回收率宜分别不低于 90%、98%和 99%。
3.报废催化剂模块的铁箱、陶瓷纸宜优先考虑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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