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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地方特色企业环境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健康绿色发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企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 玻璃钢行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当前阶段,山东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下降,但臭氧(O3)浓度上升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复合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在夏季,O3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而 VOCs 是形成 O3的重要前体物。加强 VOCs 治理是现阶段控制 O3 污染的优先途径,根据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VOCs 减排为“十四五”时期约束性指标,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玻璃钢行业原辅材料中 VOCs 含量高,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VOCs,按照行业现有VOCs排放水平和治理水平,VOCs的排放总量处于增长趋势。为了加强 VOCs 污染治理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提升 VOCs预防和治理水平,促进 VOCs 减排目标顺利实现。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等规程编制。
本文件提出了山东省玻璃钢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治理技术。本文件可作为山东省玻璃钢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治理技术选择的参考。
总体要求:
1.坚持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全过程综合防治原则。
2.企业应采用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减少和避免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3.对于玻璃钢企业集中的区域,鼓励探索“绿岛”环境治理模式,建设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共享的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等环保公共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实现 VOCs 集中高效处理。
源头控制:
1.企业宜采用低 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包括树脂、固化剂、促进剂等。
2.企业宜使用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热固型产品宜采取机械化生产(除手糊工艺外),热塑型产品宜采用自动化生产。
物料存储、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库、料仓中。
a)盛装 VOCs 物料且未开封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已开封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并存放于密闭空间。
b)VOCs 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 3.5 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
2.液态树脂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无法采用管道输送的,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进行转移,并在装卸点安装废气收集设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生产车间采取封闭措施,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2.液态树脂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VOCs 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a)调配(混合、搅拌等);b)喷涂胶衣;c)成型(糊制、缠绕、模压、袋压、树脂传递等);d)固化;e)喷漆。
5.糊制(缠绕)工序应在完成缠绕的部位及时进行覆膜。
6.打磨、裁切、焊接等工序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除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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